鏈接:《內蒙古風電市場投資建設與發展前景預測深度調研分析報告(2025版)》
鏈接:《內蒙古分散式風電市場投資建設與發展前景預測深度調研分析報告(2025版)》
鏈接:《內蒙古風電設備升級改造、退役市場投資建設與發展前景預測深度調研分析報告(2025版)》
烏海市能源局關于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項目2025年開發建設計劃的通知
各區能源局、烏海供電公司: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全區能源領域簡政放權優化程序優化服務的通知》(內能源法改字〔2025〕83號)要求,加快推進烏海市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項目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3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 7號),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開發原則
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堅持“因地制宜、就近消納、融合發展”原則,優先支持鄉村振興、工業園區、公共設施等場景應用。
(一)各區能源局應根據企業申報需求,統籌考慮土地資源集約利用、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消納能力等要素,指導項目業主做深做實前期工作,動態受理項目申請,做到“成熟一個、審批一個”。
(二)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優先支持在接入條件成熟、消納能力強的區域布局,應以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配電側,不得升壓外送。同時,按自愿原則配置儲能,可結合需求靈活選擇儲能比例,鼓勵采用共享儲能模式。
(三)分散式風電項目須與本地新材料、儲能裝備等產業深度融合,明確產值貢獻及技術聯動路徑,推動產業升級與新能源開發協同發展。
二、項目建設要求
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選址、電網接入等需符合國家能源局相關政策文件要求。此外,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等分布式光伏項目在實施前應對屋頂荷載能力進行第三方評估。
三、項目審批及監管要求
(一)申報條件
在滿足規劃和電力消納條件下,各申報企業需提交建設方案等申報材料(詳見附件),建設方案應包括具體建設項目、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和條件、電網接入條件、支持性文件辦理情況(限制性因素排查、用地協議或建筑物使用權證明、電網接入意見函等)、預計開工時間、建成并網時間、信用承諾等內容。
(二)審批流程
分散式風電項目由各區能源局初審推薦,市能源局組織專家評審并核準。分布式光伏項目由各區能源局組織評審并推選申報,待市能源局批復項目規模后,各區開展備案工作。對未滿足申報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缺漏、支持性文件不全、技術方案不達標等)的項目,市能源局不予受理。
( 三)建設時序
項目批復后,原則上6個月內開工建設,建設工期小于12個月。項目并網后要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填報建檔立卡信息。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并網的項目,各區能源局應及時予以清理廢止。
(四)協同監管體系
項目單位要按照核準(備案)文件要求,加快推進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各區.能源局要加強項目指導、監督和管理,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協調推動各項手續辦理。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做好項目接網工作,及時出具接入系統評審意見,確保配套電網與項目同步投運。
(五)動態評估機制
市能源局對項目實行“周調度、月通報”,重點監控開工率、投資進度、并網節點等。每季度對各區項目開工率、并網率進行排名,同時將排名作為“五大任務”考核的參考指標。
(六)政策銜接
本通知由烏海市能源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或自治區政策調整,相關內容自動按最新政策執行。